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本網站功能無法正常使用,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Loading..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新南向科研合作專網Logo 新南向科研合作專網Logo 新南向科研合作專網 Logo

:::

新南向國家-永續發展及節能減碳政策綜析(中)

發佈日期:2022-12-28

臺灣

臺灣由於不是聯合國會員國,無法直接締約聯合國17項永續發展目標(UN SDGs)。為展現永續發展向為我國所重視的核心價值,臺灣制定 18 項永續發展目標,包含聯合國17項永續發展目標及第18項「非核家園」。截至2019年,18個目標下的可衡量指標已增至336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EPA)於2021年發布了首份永續發展目標總結,檢視我國2016-2019年間永續發展政策的成效,當時已經完成了336個可衡量指標中的75%,其中在性別平等(增加女性員警人數)、環境保護(改善水質)和永續發展城市(減少PM 2.5空污)都有相對顯著地改善(EPA,2021)。

另外在與氣候相關財務揭露方面,金管會所發布《2020年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已要求實收資本超過新臺幣20億元的上市公司必須在2023年開始揭露氣候相關風險報告,以此回應全球投資者和工業供應鏈越來越關注 ESG的期許(FSB, 2020)。

台積電自2018年起即自願性提交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報告(TCFD)。台積電在2020年的一份報告中揭露,自2010年至2020年其每單位產品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了68%( TSMC,n.d.)。當TCFD報告在臺灣成為企業必須公佈的報告,國際投資者將更有信心臺灣企業能夠適應未來與氣候相關監管的承受壓力。 

這種壓力部分來自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EU CBAM),如果出口商無法提供相關訊息,歐盟將自動徵收相對應的稅。臺灣從 2021 年開始,透過協助企業了解歐盟CBAM計算碳排放量的方式,採取了初步的適應措施。。未來出口商的壓力會進一步增加,因為其他國家(例如美國和日本)也陸續提出他們將可能會實施類似CBAM的措施(EPA,2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EPA)已著手計劃國內碳排稅和定價體系,將有助於臺灣在面對國際碳排監管壓力之前及時轉型成適應低碳排放生產的模式,以維持低碳排世界趨勢下競爭力(EPA,2021)。

目前,臺灣關於氣候的主要立法規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並不包括碳稅,只計畫到2050年將碳排放量減少到2005年的一半。儘管尚未明確針對碳排放量立法規範,2022 年 3 月 21 日蔡英文總統宣布臺灣目標在2050年實現淨零排放(MOFA,2022)。

行政院已於2022年4月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並已獲得立法院初審通過,若該法完成三讀,將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屆時企業若單年碳排量超過25,000噸將預計於2024年或2025年開始繳稅(Hsin-fang, 2022),臺灣將持續修訂《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促成徵收國內碳稅履行淨零排放目標。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在永續發展上與國際的趨勢保持一致。馬國前總理依斯邁·沙比利 (Ismail Sabri Yaakob)在2021年9月向馬國國會發表談話中談及,馬國將在2050年之前實現碳中和。考量技術與成本,初步碳排計畫將結合國內碳排定價和稅收措施(CNA,2021)。

馬國政府將從2024起要求國內所有金融機構必須揭露與氣候相關的資訊。此舉將督促有意或持續與金融機構申請融資或貸款業者積極瞭解氣候風險將如何影響其財務決策,並調整永續運籌模式(BT, 2021)。同時,與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規範一致且具有強制性的報告將進一步幫助訂定公平的碳排費用。

儘管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讓馬來西亞可以循序漸進地適應氣候相關規範,然而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EU CBAM)仍深刻影響著馬國貿易市場,根據2019年統計,馬國出口歐盟商品約有10億美元額度受 CBAM規範影響(DW,n.d),為此馬國必須盡快符合更高水準的氣候相關監管規定。。

為此,聯合國全球盟約組織(The 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 UNGC)馬來西亞和汶萊區執行董事法魯茲納達爾(Faroze Nadar)建議馬國採取三管齊下的方式以符合歐盟CBAM。包含提高資源效率、根據《巴黎協定》對大企業進行第三方評估,以及建立自願性的國內碳交易體系(Safri,2021)。如此一來可以在歐盟 CBAM 正式實施之前,提前適應降低製造業的碳排放量。

儘管調整適應各項氣候相關規範會產生潛在成本,法國駐馬來西亞大使Roland Galharague也鼓勵馬國政府重視歐盟CBAM潛在利益。根據Galharague的說法,一些有意向歐盟出口的企業將選擇在馬來西亞生產碳密集型產品(Galharague,2022)。

透過實施更嚴格的氣候法規,馬來西亞也將進一步推進UN SDGs。在最新的國家自願檢視報告(Voluntary National Review, VNR)中,綜整30多個部會和相關機構的資訊統計,馬來西亞在SDGs指標中已有34%有積極的結果(TS,2021)。此外,在2021年永續發展審查報告中指出,馬來西亞已提交了兩項自願性審查及得到聯邦政府批准,並在國家預算中提及了SDGs(SDR,n.d.)。

 

Sustainibility Illustration

圖片來源:攝影師 Pixababy on Pexels

 

泰國

泰國於2021年提交了第二份VNR,這份報告更新了泰國執行UN SDGs的進展,並包含了泰國國家統計局(National Statistical Office)以及各部會政府部門提供數據和資料。

泰國達成UN SDGs願景頗有成效的關鍵在於實施泰國SDG路線圖(Thailand SDG Roadmap)並隨之成立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NCSD),其專注於六個關鍵領域:政策整合(policy integration)、規章機制(enabling mechanisms)、合作夥伴關係(partnerships)、試驗型計畫(pilot projects)、監測與評估(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以及提升大眾意識(awareness-raising) (DIO, 2021)。

2021年的VNR強調,透過整合國家政策及UN SDGs要素,例如泰國政府所著手草擬的知足經濟模式(Sufficiency Economy Model)、20年國家戰略(20-Year National Strategy)和5年國家經濟計畫(5-year National Economic Plan)等,均有UN SDGs元素參與其中(DIO,2021)。

泰國持續透過藉由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來推動永續發展。2021年11月 17 日,泰國證券交易所(SET)宣布公開支持TCFD。根據 SET 的說法,TCFD鼓勵上市公司實施環保投資和永續發展。SET也透過舉辦研討會,推廣TCFD的益處和認識。此外,SET提供翻譯成泰文版的TCFD實施指南(TCFD Good Practice Handbook) (SET,2021),協助泰國企業更容易瞭解 TCFD實行方針。SET的支持與聲明是泰國永續發展之路的一個正面指標,此舉將有助於泰國全面落實氣候相關訊息揭露。

此外,泰國在 2021 年聯合國氣候變遷會議(2021 UN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上表達減少碳排放的支持。總理Prayut Chan-o-cha 表示,泰國的目標是在 2050年實現碳中和,並在 2065 年實現淨零排放。泰國還制定了泰國國家能源計畫(Thailand National Energy Plan)作為國內氣候政策方針,其中強調發展及使用電動汽車以及替代能源(BakerMcKenzie,2022)。儘管泰國政府已針對永續發展開始有所行動,但仍有些人擔心,如果沒有嚴格的與氣候相關的法規,仍將很難有效遏制泰國當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Thanaboonchai,2021)。直至目前,泰國政府尚未正式立法規定任何碳定價和收費方案。

根據康拉德·阿登納基金會(Konrad-Adenauer-Stiftung)的一份報告指出,由於泰國大多數高碳商品是屬於國內消費產品,歐盟CBAM驅動力將不立即影響泰國。然而,如果因市場壓力迫使泰國必須從國外購買碳含量較高的產品(例如來自中國的鋼鐵),泰國反倒可能會頒布自己的CBAM (KAS,2021)。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在2018年已提交第一份VNR。這份VNR報告反映因特殊地理、人口和政治等因素,澳大利亞在實施UN SDGs時所採取的方針有別於他國。根據澳大利亞2018年永續發展目標執行情況報告(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該國經歷了連續26年的經濟成長,但“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文化或語言多樣化背景的人、女性、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雙性人(LGBTI)、年輕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居住在偏遠和農村地區的人仍然有被社會遺落的風險”(AG,2018)。

為此,澳大利亞選擇透過地方制定特定政策來促進平等。聯邦政府並未採取由上而下(top-down)統御政策,而是制定了一個鼓勵地方“透過現有的委員會和代表性組織監測進展並促進弱勢群體社會參與度”的框架(AG,2018)。透過這種方法,UN SDGs可以滲透到社會的每一個層面,並利用澳大利亞活躍的志工服務傳統,“估計每年為經濟和社會貢獻2,900億美元”(AG,2018)。展望未來,澳大利亞的目標是鼓勵社會上的每個人能夠為弱勢群體的福利做出貢獻。

儘管澳大利亞目前沒有強制法律,但許多大公司已經開始主動彙編與氣候有關的財務揭露。2020年有80家(2016年時僅有21家)澳大利亞標普指數100 (ASX 100)公司揭露了有關氣候相關財務風險的訊息,(Symons,2021)。根據法律專家的說法,企業提供揭露是為了保護自己免受有關“漂綠(Greenwashing)”的嫌疑,這是指企業刻意低估自家對環境的影響(Symons,2021)。如果一家公司誤報或低估了其對環境或氣候變遷影響的程度,保險公司或其投資者可能因誤信對所受損失提起訴訟。

前陣子於埃及舉行的COP27氣候會議上,可以察覺澳大利亞相對積極地參與。據安永會計師事務所(Ernst & Young, EY)亞太地區負責人Terence Jeyaretnam表示,“已經為澳大利亞採用國際標準騰出補助預算”。其他國家,如紐西蘭,正在要求大型國營公司、保險公司和銀行在2023年的財務報告中包括氣候相關揭露(Wood,2022)。如果澳大利亞依照目前進度遵守這些國際準則,那麼將來澳大利亞的TCFD的數據將會符合國際標準規範。

儘管TCFD在國際上已有很大程度上的共識,但過去十年來,澳大利亞的碳排稅一直是一個極具爭議的政治議題。2012年至2014年,澳大利亞依據《潔淨能源法》(Clean Energy Act) 短暫地嘗試了實施碳排稅,但在保守派執政後被廢止(Dayton,2014)。自此,澳大利亞就沒有全面的全國級碳排稅或徵費計畫。2018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碳價格得分(Carbon Price Score)方面將澳大利亞排在44個國家中的第36位。

當時,澳大利亞只對19%的“所有與能源有關的碳排放”定價,而排名第1的瑞士的碳定價得分為69% (OECD,2021)。澳大利亞僅實施燃油徵費,但沒有明確的碳價格(OECD,2021)。OCED總結說,為了降低排放,澳大利亞等國家應該直接對“道路交通部門的排放、住宅和商業用戶的化石燃料使用以及電力生產等”的排放進行定價(OECD,2021)。

儘管澳大利亞沒有徵收碳排費,該國亦承諾在2050年之前透過“技術而非稅收”的方式來實現淨零排放(Taylor,2021),澳大利亞計劃透過投資新興綠色能源技術來達成目標,而非只是一味的用制定規範來試圖降低碳排放。此外,根據澳大利亞公佈的長期減排計畫(Long Term Emissions Reduction Plan)指出政府計畫將投入800億澳元的公共和私人投資來改善太陽能、生物能源、氫能、綠色基礎建設、廢棄物管理和農業等領域(AG,n.d.)。

 

參考資料來源

  1. 臺灣

 

      2. 馬來西亞

 

     3. 泰國

     

     4. 澳大利亞

 

首頁  /  科研趨勢